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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是指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通过针对一个场景,整合各方面监管要求和标准,从经营主体视角制定清晰明了、易懂易用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并通过现场告知及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综合监管合规手册,开展自主管理,“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以经营主体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以经营主体群众获得感为落脚点,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通过探索推进“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切实提升公平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能力,以形成“政府主导、经营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打造我县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内乡县市场监管局经营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类行为
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内乡县市场监管局经营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类行为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经营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类行为(12项)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日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市场主体未在每年 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 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 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 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 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 示年度报告。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企业应当自 相关信息形 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 公示 |
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应当公示的即 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 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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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未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企业公示信 息应当真实 、准确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 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 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真实、准确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2.企业发现已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4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1.真实、准确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2.个体工商户发现已公示的信息 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1.真实、准确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已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6 |
市场主体登 记的住所或 者经营场所 应当真实、 准确。若发 生变化,应 当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主体。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 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
1.市场主体应当确保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 2.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 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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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主体领 取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 一般项目的 经营活动 |
市场主体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 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 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 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 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 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8 |
领取营业执 照后未从事经营活动 |
1.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2.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六个月以上。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 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 销其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终止经营的, 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 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 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需正常进行年报。 4.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9 |
未按规定办 理登记事项变更 |
1.公司的名称 、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变更 登记。 2.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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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 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 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 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 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1. 市场主体按照类型的登记事项分别为: (1)公 司:名称、类型、经营范 围、住所、注册资本、法 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4)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 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 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 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 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个人独资企 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 名及居所方式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变更登记。 4.合伙企业的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 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变更登 记。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 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6)分支机构:名称、 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7)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2.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 更登记。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农民专业合 作社(联合 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 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变更登记。 6.分支机构的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发生变 动却未办理变 更登记。 7.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 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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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0 |
未按规定办 理有关备案
| 1.公司的章程 、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备案。 2.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却未办理 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备案。 4.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发生变动却未 办理备案。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 却未办理备案。 6.分支机构的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却未办 理备案。 7.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姓名、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备案。 8.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却未办理备案。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 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 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 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 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 出资数额、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 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事项。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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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规范使用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未依照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3.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应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3.市场主体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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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 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 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 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 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 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 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依照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 | 内乡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用 监督管理股 电话:0377—— 65339961 |
备注:
1.该清单适用各类经营主体。
2.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类违法行为。
3.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在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在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6.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统筹,有效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7.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袁会珍